• 中山大学与国(境)外学校、机构 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签订指引

    一、协议类型与签署单位 1. 协议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个层次:校级协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签署;院系级协议由院长、系主任签署。 2. 其他使用到中山大学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署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协议,应遵守本指引内的相关条款。 二、协议签署的基本原则 1.  协议签署双方应明确已经存在或准备开展实质合作、有能力保证实施协议内容且有必要以协议形式确定合作关系时,方能签署协议。2.双方应遵循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