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因公出访经费审核单位及启用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2013版)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关于加强我校因公出访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附属学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关于重申提前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手续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我处/办《关于重申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持用因公证照的通知》于五月八日发出之后,仍有师生未经批准,持用因私证照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归来后为报销出访费用,向我处/办提出补办申请。关于重申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持用因公证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因公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因公出访必须持用因公证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我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6个月以下)或赴港澳(1个月以下)、在校学生因公临时赴港澳(1个月以下)均须持用因公证照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1、按照《中山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中大党发〔2005〕22 号)的要求,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关于转发《关于重申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通知》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附属学校、后勤集团: 现接中共广东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通知》(粤委外办〔2010〕6号),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学校将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请各单位知会所在单位的师生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持用因公证照,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持用因私证照因公出国(境)者,不予办理报销出访费用。中山大学关于使用《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使用知悉函》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后勤集团,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为使我校师生员工明了因公出国(境)使用学校经费出访的责任,特制定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使用知悉函》(下称《知悉函》)。关于因公出访需提前公示并提供公示结果的通知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文),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意见》(教外厅[2015]1号),因公出访团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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